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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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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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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第4條,該局的職位安排如下: - 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 - 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這意味著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的高階職位包括局長和副局長,局長的職務等級為第十三職等或中將,而副局長的職務等級則為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該法條允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擁有一位局長和一位或兩位副局長。

立法沿革 1

(1011127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立法理由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1127 制定)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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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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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