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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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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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第4條,該局的職位安排如下: - 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 - 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這意味著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的高階職位包括局長和副局長,局長的職務等級為第十三職等或中將,而副局長的職務等級則為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該法條允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擁有一位局長和一位或兩位副局長。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立法理由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1127 制定)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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