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報請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1條,合議庭的組織在軍事審判官因迴避或其他原因而員額不足時,可以向上級軍事法院報請臨時調充人員。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合議庭可能需要臨時調派其他人員加入,以保持合議庭的應有人數。具體的例子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關於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1條的更多詳情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本身或相關的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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