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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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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報請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1條,合議庭的組織在軍事審判官因迴避或其他原因而員額不足時,可以向上級軍事法院報請臨時調充人員。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合議庭可能需要臨時調派其他人員加入,以保持合議庭的應有人數。具體的例子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關於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1條的更多詳情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本身或相關的法律資料。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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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報請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