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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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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2. 2.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0條包含了合議審判和獨任審判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合議審判時,審判長由庭長擔任,如果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的情況下,則由庭員中資深的法官充任審判長。第2項則規定了獨任審判的情況下,該軍事審判官行使審判長的職權。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軍事法院進行合議審判,根據該準則的規定,庭長擔任審判長,其他庭員作為陪審法官參與審判。然而,如果庭長無法出席,則由資深的庭員擔任審判長,來負責領導合議審判的過程。另外,在獨任審判的情況下,一名軍事審判官負責擔任審判長,負責決定案件的裁決。 這些解釋是根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0條的內容所得出的,這條規定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

  • 合議審判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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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