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了各級軍事法院審判案件時的組織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時,可以由一名審判官獨任,或者由三名審判官合議進行。第2項規定,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必須由三名審判官合議進行,其中上校以上的審判官不得少於兩人。第3項規定,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時,必須由上校以上的審判官五人合議進行。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各級軍事機關組織通則》 -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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