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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軍事審判法所定之管轄設組辦事,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
  2. 前項各組置主任軍事檢察官一人,由軍事檢察官兼任,監督各該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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