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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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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
  2. 2.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3. 3.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6 條,該條有三項規定: 1.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必須配置一定數量的法醫官或檢驗員,這些人受軍事檢察官的指揮執行職務。 2.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必須配置一定數量的觀護人,這些人負責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3. 如果前兩項人員的員額超過兩人,可以指定一個人擔任主任。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中,應該配置一定數量的法醫官或檢驗員和觀護人,以確保軍事司法體系的運作。相關的範例我無法在提供的資料中找到。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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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6 條規定:「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地方軍事法院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