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7條的規定: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的官階和員額,是根據編組裝備表來確定的。 2.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如果需要羈押被告,可以設立軍事看守所,該設施的組織也是根據編組裝備表來確定的。 3.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國軍法醫中心,所需的人員可以由該檢察署的人員派充或兼任。 這些規定指出了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的組織和人員安排,以及在需要時可以設立軍事看守所和國軍法醫中心。根據編組裝備表,這些機構的官階、員額和組織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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