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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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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3 條,具備監督權的人對被監督的人員可以進行以下處分: 一、針對職務上的事項,可以發出命令要求其注意。 二、如果有廢弛職務、越權行為或行為不檢等情況,可以給予警告。 根據此法條,在監督權範圍內的人可以針對被監督的人員發出命令或警告,以維護職務的正常運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事法院的主管發現某位法院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有疏忽或廢弛職務的情況,主管可以下達命令要求該人員注意嚴謹執行職務,或是給予警告提醒其改正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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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3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