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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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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軍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少將。
  2. 2.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3. 3.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3條,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均應置院長一人。院長的遴選方式是由軍事審判官兼任,且最高軍事法院院長需為少將,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則需為上校。這表示軍事法院的院長職位具有一定的軍銜要求,以確保軍事法院的運作符合相應的權威與領導。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防部相關法規、組織法或許可法,以及國防部的相關規定或命令。例如,國防部有關軍事審判官任職條例、軍事法院組織法、或軍事審判官職務說明書等資料,或許都能提供相關的法規依據和解釋。 另外,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設置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時,必須遴選一名軍事審判官兼任院長,其軍銜必須為上校。這意味著在高等軍事法院分院中,必須有一名具有上校軍銜的軍事審判官擔任院長,以確保法院的運作和決策具有適當的權威性和專業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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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最高軍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少將。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