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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
  2. 地方軍事法院設官兵權益保障會,分組辦事,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
  3.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勤務法庭,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
  4. 第一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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