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5條的規定: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會聘請若干名公設辯護人,負責指派辯護案件的辯護工作。 2. 如果有兩名以上的公設辯護人,則指定一名為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工作。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事審判機關及其組織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