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7 條的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可以設置通譯及執法官兵。這些通譯及執法官兵在執行職務時,需要遵從軍事審判官的指揮監督。據此規定,軍事法院可以調派通譯和執法人員,這些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服從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參考資料: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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