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了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時所置的書記官。書記官由若干人組成,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當有至少兩個書記官時,應指定一位為主任書記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並在辦公室事務方面提供支援。根據這項規定,書記官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處理案件相關的紀錄和文件,協助軍事審判官執行其職務。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最新版本 (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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