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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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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2. 2.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了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時所置的書記官。書記官由若干人組成,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當有至少兩個書記官時,應指定一位為主任書記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並在辦公室事務方面提供支援。根據這項規定,書記官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處理案件相關的紀錄和文件,協助軍事審判官執行其職務。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最新版本 (待查詢)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國防法法規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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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