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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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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收容軍事審判法裁判確定者之矯正執行事項,特設軍事監獄,為四級機構,並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1條規定國防部特設軍事監獄,作為收容依軍事審判法裁判確定者之矯正執行事項的機構,屬於四級機構,並受國防部指揮監督。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暫時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

  • 收容名詞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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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 1 條規定:「國防部為收容依軍事審判法裁判確定者之矯正執行事項,特設軍事監獄,為四級機構,並受國防部指揮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