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2.30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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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獄置監獄長、副監獄長各一人,均上校。
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
軍事監獄為執行矯正及行政事項,得設戒護隊、醫務所及勤務排;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軍事監獄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軍事監獄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
- 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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