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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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
- 2.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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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 8 條的規定,軍事監獄設立了監務會議,該會議由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和醫務所主任組織。監務會議對於在監收容人的處遇以及其他監獄行政的重要事項,應經由監務會議的決議來進行。然而,在有急需迅速處理的情況下,監獄長可以先行處理,但必須在報告中提到監務會議。根據現行法規及資料,暫時找不到具體與該條規定有直接關聯的範例,請見諒。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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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