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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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獄置監獄長、副監獄長各一人,均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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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軍事監獄應置監獄長、副監獄長各一人,均為上校。根據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軍事監獄的行政管理應由監獄長負責,並由副監獄長協助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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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