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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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 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及執行。 四、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五、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矯正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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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了軍事監獄掌理的事項,包括矯正政策、法令、制度的研擬及規劃,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的執行,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的規劃及執行,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的規劃及執行,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的規劃及執行,矯正資料的蒐集、整理及研究,以及其他有關矯正執行的事項。 這個條文主要討論了軍事監獄的職責和權限範圍,其中涉及的相關法規包括《軍事監獄組織規程》、《刑法》等。國防部軍事監獄是負責矯正政策和矯正執行的機構,它負責制定矯正政策並依法適用,並根據調查分類、鑑別的結果對收容人進行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等工作。此外,軍事監獄還負責收容人的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等,並對矯正資料進行蒐集、整理及研究。
- 法令名詞
- 收容名詞
- 核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假釋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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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