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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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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4條,為了執行矯正事項的需要,軍事監獄可以設立分監,並且指派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分監長的職務。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軍事監獄可以有多個分監,而每個分監的長官由軍事看守所所長擔任。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這項規定是否有具體的範例或最新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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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