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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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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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掌理以下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輔導的綜合規劃;二、退除役官兵的服務、照顧和救助;三、退除役官兵的就養、養護和權益;四、退除役官兵的就學、就業和職業訓練;五、退除役官兵的就醫、保健和長期照護;六、退除役官兵的退除給付發放;七、督導、協調和推動其所屬的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和農場機構;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的事項。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45)
立法沿革 1 版
(1020618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本會之權限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會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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