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2.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了該會的組織架構和成員職位的設置。根據該法第3條,該會設置一位特任的主任委員和三位副主任委員,其中兩位副主任委員的職務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另一位副主任委員的職務也屬於簡任第十四職等。此外,該會還設置九到十三位委員,這些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擔任。目前沒有可靠的參考資料來舉例說明該規定的具體應用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20618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理由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級員額,與委員之員額及遴派權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618 制定)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級員額,與委員之員額及遴派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