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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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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 2.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了該會的組織架構和成員職位的設置。根據該法第3條,該會設置一位特任的主任委員和三位副主任委員,其中兩位副主任委員的職務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另一位副主任委員的職務也屬於簡任第十四職等。此外,該會還設置九到十三位委員,這些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擔任。目前沒有可靠的參考資料來舉例說明該規定的具體應用案例。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理由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級員額,與委員之員額及遴派權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618 制定)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級員額,與委員之員額及遴派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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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