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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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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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該委員會設置主任秘書職位,職務屬於簡任第十二職等。具體的法條內容可以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中查閱,以確定主任秘書的職掌和職權等細節。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法律法規資料庫,例如國家法規資料庫或法院判例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版
(1020618 制定)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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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8 制定)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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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