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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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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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行政院報請核准並派員駐境外進行工作。此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暫時無法提供,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才能給出有關該條款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7 增訂)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 核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11004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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