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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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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行政院報請核准並派員駐境外進行工作。此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暫時無法提供,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才能給出有關該條款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100427 增訂)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 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11004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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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規定:「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