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5.1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5.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