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3條,監事的職權包括: 1. 監督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 2. 審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 3. 審核決算報告。 4. 審核和稽核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該條例,監事單獨行使職權,而常務監事則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列席董事會會議。
明定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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