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4條的規定,對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院長具體規定如下: 1. 院長的資格應具有國防科技或企業管理相關經驗,並且是全職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可以再續聘一次。院長的聘任需要經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才能生效;解聘時也是同樣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 2. 院長初次任職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當任期屆滿前一年滿七十歲時,應當即時更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經由行政院的核准,可以超過這個年齡限制。 3. 院長在本院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下,負責執行本院的營運和管理業務,並且參與規定的會議。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 復工後即規劃21項國家級科研大專案計畫 財政首長初步表態支持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國防科技或企業管理相關經驗,專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負責本院營運與管理業務之執行及參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應具備之條件、任期、聘任方式及其職權。
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應具備之條件、任期、聘任方式及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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