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5條規定了董事、監事及院長在職務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禁止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個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利益迴避的範圍以及違反時的處置由國防部定之。 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董事、監事及院長彼此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董事、監事及院長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也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此外,董事長和院長不得聘用自己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擔任本院的職務。 根據這些規定,相關人員在處理涉及利益衝突的事項時應該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並避免與其配偶或血親、姻親關係的人在院內擔任特定職務。這有助於確保公平和透明的組織運作。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5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官方網站) - 刑法第3條(經濟部法規資料庫)
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國防部定之。 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避免形成濫用親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規定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四、鑑於院長對於進用人員具有決定權,其進用人員應有較嚴謹之規定,爰第四項規定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務。 五、第五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一、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避免形成濫用親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規定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四、鑑於院長對於進用人員具有決定權,其進用人員應有較嚴謹之規定,爰第四項規定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務。 五、第五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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