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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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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簽證。
  2. 2.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之百分之十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院設置條例第35條的第1項,本院的財務報表應當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這意味著本院的財務報表需要由專業的會計師進行審核和簽證,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 另外,根據本院設置條例第35條的第2項,本院在每年度的營運賸餘,在完稅和彌補虧損之後,需要將賸餘的10%解繳給國庫。這意味著本院需要將一部分的營運賸餘交還給國庫,以履行對國家財政的貢獻。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35條第1項: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 第35條第2項: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之百分之十解繳國庫。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之百分之十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之營運賸餘,於完納稅捐填補虧損後,參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原作業基金)歷年繳庫情形,將繳庫比率訂為百分之十。

  • 名詞
(1030110 制定)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之營運賸餘,於完納稅捐填補虧損後,參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原作業基金)歷年繳庫情形,將繳庫比率訂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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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5 條規定:「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