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院設置條例第35條的第1項,本院的財務報表應當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這意味著本院的財務報表需要由專業的會計師進行審核和簽證,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 另外,根據本院設置條例第35條的第2項,本院在每年度的營運賸餘,在完稅和彌補虧損之後,需要將賸餘的10%解繳給國庫。這意味著本院需要將一部分的營運賸餘交還給國庫,以履行對國家財政的貢獻。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35條第1項: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 第35條第2項: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之百分之十解繳國庫。
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之百分之十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之營運賸餘,於完納稅捐填補虧損後,參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原作業基金)歷年繳庫情形,將繳庫比率訂為百分之十。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之營運賸餘,於完納稅捐填補虧損後,參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原作業基金)歷年繳庫情形,將繳庫比率訂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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