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這項規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下屬原機關的資產和負債,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時,將由該院進行整合承受。這些資產和負債的處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和第八十八條的限制。儘管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但可以了解到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原機關的資產和負債能夠順利轉移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2.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這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成立的每個年度,政府核撥的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由國防部進行調整。這樣的調整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讓國防部能夠更靈活地應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財政需求,以確保該院的順利運作。具體的參考資料尚未提供,但可以通過這項規定了解到國防部有權調整該院的預算範圍內的經費。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原作業基金八項事業,其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生產事業、醫療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相關基金資產及負債移轉,因涉及基金減資、資產處分等事項,爰明定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考量原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年度,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第二項爰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規定原作業基金八項事業,其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生產事業、醫療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相關基金資產及負債移轉,因涉及基金減資、資產處分等事項,爰明定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考量原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年度,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第二項爰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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