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有關施政原則之指示。 三、對已定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對督導單位業務之查考。 五、對所指導業務有關各級政府機關高層人員之協調及聯繫。 六、部長交辦事項。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19條規定,副部長在處理事項上有以下職權: 1. 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2. 發出有關施政原則的指示。 3. 對已定方針政策和授權處理案件進行核定。 4. 對督導單位業務進行查考。 5. 對所指導業務有關各級政府機關高層人員的協調和聯繫。 6. 處理部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的相關資料,可以引用以下例子: 第一點:副部長可以提出有關國防政策的建議。例如,在制定國防預算方案時,副部長可以提出增加軍事訓練經費的建議,以提升國防能力。 第三點:副部長可以對已定的方針政策和授權處理案件進行核定。例如,當國防部決定進行軍事演習時,副部長可以核定相關的執行計劃和資金預算。 第五點:副部長可以協調和聯繫各級政府機關高層人員,以確保國防部的指導業務得到順利執行。例如,當國防部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合作時,副部長可以協調相關事宜,例如與外交部合作處理國際軍事合作事項。 以上例子是根據國防部相關法規和資料進行解釋,以展示副部長在這些職責領域內的工作職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