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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6–294

26
部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部長主持,參謀總長、各副部長、各副參謀總長、各總司令、司令、 (總) 政治作戰局局長、各常務次長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27
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部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28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29
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國防部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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