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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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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29 條,當國防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的情況時,應由各業管單位的主官或負責人召集會議進行商討。如果在會議商討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將意見呈報給常務次長以上的長官進行核定。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國防部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進行有效的協調和溝通,避免因為互相關聯的事項而產生任務上的衝突或矛盾。在商討會議上,各單位主官或負責人可以就相關事項進行意見交流和討論,以期達成共識和一致的結論。然而,如果在商討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必須請求更高層級的長官進行核定,以解決分歧。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主要是國防部辦事細則本身。根據該法規,如果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出現關聯性問題,需要主官或負責人召集會議進行商討。「主官」和「負責人」指的是各單位的領導者或負責該職務的人員。商討會議的目的是解決分歧並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商討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必須向常務次長以上的長官報告,並經其核定。 舉例來說,假設國防部的一個單位負責軍事演習的規劃,而另一個單位負責提供支援和資源。當這兩個單位就演習的時間、地點、人員配置等相關事項意見不一致時,根據這項法規,兩個單位的主官或負責人必須召集會議進行商討。在商討的過程中,他們可以就不同意見進行討論,並努力達成共識。如果商討後仍然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則必須向常務次長以上的長官報告,由其進行最終的核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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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一致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