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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 18–258

18
部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與重要政策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年度概算、決算及追加預算之核定轉報。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與部隊之指揮及督導。 四、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重要命令規章發布、修正、廢止之核定。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獎懲之建議與核定。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19
副部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有關施政原則之指示。 三、對已定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對督導單位業務之查考。 五、對所指導業務有關各級政府機關高層人員之協調及聯繫。 六、部長交辦事項。
20
常務次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及執行原則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奉核定原則案件之判。 四、對既定政策、法令或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五、對所指導業務有關各級政府機關之協調及聯繫。 六、部長、副部長交辦事項。
21
參事處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政策、方案之研議及審。 二、國防施政計畫之研議及審核。 三、重要命令法案之審議及處理。 四、長官交辦案件之處理。
22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 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23
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關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常務次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24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部稿先行發,或以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如係部稿,應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閱。
25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關權責劃分事項及本部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
國防部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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