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 (管) 承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 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各單位主官 (管) 應根據常務次長以上長官的指示,負責辦理各單位的事務。該主官 (管) 可根據各單位的需要,指派所屬辦事人員分別負責各單位的事務。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可以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的規定作為解釋此條的依據。該法條指出,公務員對於其長官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的義務。因此,在國防部內,各單位主官 (管) 在辦理各單位事務時,可以根據其上級長官的命令,指派所屬辦事人員去負責相應的事務。 此外,也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條指出,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在國防部的情況下,各單位主官 (管) 可以根據其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指派所屬辦事人員負責相應的事務。 綜上所述,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了各單位主官 (管) 的職責和權限,他們可以根據上級長官的指示,指派所屬辦事人員負責各單位的事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國防部內部事務的順利運作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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