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如係部稿,應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閱。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24 條,各單位主官(管)在其授權範圍內,可以在不必請示的情況下,按照分層負責表的授權原則,核發有關部稿或以該單位的名義進行行文。如果是部稿,則每週需要將辦理情形彙總成簡表,呈報給常務次長以上的長官審閱。 根據以上條文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國防部內部各單位主官(管)在處理業務時享有一定程度的授權權限,可以進行部稿核發或行文,前提是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需要請示的除外。此外,部稿核發的部份需要每週彙總辦理情形,並由常務次長以上的長官進行審閱。 參考資料:國防部辦事細則,日期:2004年11月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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