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28條,各單位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邀請有關機關的人員進行會議討論。 參考資料: - 國防部辦事細則: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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