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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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草案,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送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呈部長核定。 主管單位依前項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文草案(格式如附件一、二) ,以會議或函詢 (會簽) 方式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依據協調結果修正草案內容,並會法制司提供法律意見後,再簽奉權責長官核可,打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 (覆) 審事宜。 前項主管單位如以會議方式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時,得通知法制司派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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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15條,主管單位研擬法規草案時,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並送交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經部長核定。隨後,主管單位根據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文草案。在進行協調之前,主管單位需與相關機關協商進行會議或函詢,以討論修正草案內容。修正後,需再次向法制司請求法律意見,並經負責長官核可後,打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審事宜。若主管單位選擇以會議方式進行協調,則可通知法制司派員出席會議。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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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