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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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法規草案,其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呈部長核定。 前項業務主管單位應依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文草案 (格式如附件一、二) 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法律意見後,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據以修正,打印三十份,報部辦理初 (覆) 審事宜。 前兩項業務主管單位,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或法規草案時,應會其法制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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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了國防部所屬各單位或直屬單位擬定法規草案的程序。依照該規定,業務主管單位在研擬法規草案前,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報部,並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接著,法制司提供法律意見後,該草案送給部長核定。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核定的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應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文草案報部,同樣需經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此外,法制司也要提供法律意見,並將審查結果告知主管單位,以進行修正。最後,草案需打印三十份,報經部審查。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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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