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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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規條文對照表中,修正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於文字右邊加劃邊線: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三、整條項款新增或整條項款刪除者,於說明欄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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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