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規則所稱法規之主管單位,係指該法規所定業務之主管單位;所稱業務督導單位,係指督導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主管法規所定業務之部本部或參謀本部一級單位。 前項單位裁撤或業務合併,則以接管該業務之單位為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督道單位。 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督導單位之改列或認定有爭議時,由法制司簽請部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條的解釋: 1. 法規主管單位指的是該法規所定業務之主管單位。這表示該單位負責管理與執行相關法規所規定的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法規是關於軍用裝備的採購,那麼負責軍用裝備採購業務的機構或部門將被視為法規主管單位。 2. 業務督導單位是指督導國防部所屬各單位或國防部直屬單位主管相關法規所定業務的機構或部門。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有一個部門負責監督各單位的軍事訓練業務,則該部門將被視為業務督導單位。 3. 如果上述單位被裁撤或業務合併,那麼接管該業務的機構或部門將成為新的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督導單位。 4. 當對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督導單位的改列或認定有爭議時,法制司將提請部長核定。 以上解釋來自於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本身,可作為對該法規進行解釋與應用的參考依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