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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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之法制業務事項如左: 一、法規制定、修正、廢止之管制與審核。 二、法規之整理計畫。 三、法規之動態登記、統計及動態之調製。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管理。 五、適用法規所生疑義,提供法律意見。 六、其他法制有關事項。 前項法製業務,由其法制單位或法制官或指定專人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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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條,本部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法制業務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法規的制定、修正、廢止的管制和審核。 2. 法規的整理計劃。 3. 法規的動態登記、統計和動態調整。 4. 法規資料的蒐集和管理。 5. 提供法律意見,針對適用法規所產生的疑義。 6. 其他與法制相關的事項。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該單位應該有一個法制單位或法制官或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上述的法制業務。可以參考的最新資料來源是國防部相關的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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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