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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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司應按月調製法規動態目錄表,分送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並由其轉知所屬受領法規彙編之單位。 受領法規彙編之單位,應依法規動態目錄表即時更新國防法規彙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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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67條》,法制司應該每月製作法規動態目錄表,並將其分發給國防部以及其下屬的各個單位。接收法規彙編工作的單位應該根據法規動態目錄表及時更新國防法規彙編目錄。這條法條強調了法制司的責任,要求他們定期提供更新後的法規目錄給相關單位,以確保法規的及時更新和彙編工作的準確性。 舉例來說,如果新的法規通過並生效,法制司應該將其列入法規動態目錄表並分發給國防部及其下屬單位。而負責法規彙編工作的單位需要根據法規動態目錄表中的信息,及時將新法規納入國防法規彙編目錄,以確保法規的最新版本能夠得到完整的彙編和管理。
- 國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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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