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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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暨所屬各單位法制司 (室) 對於法規資料之管理如左: 一、新頒法規,按分目編號之順序放入資料袋。 二、修正之法規,將原資料加蓋「已修正」之戳記,並將該修正之法規資料,附於原資料之上,仍放入資料袋內,以保持資料之完整。 三、廢止之法規,將原資料加蓋「已廢止」之戳記,並註明日期、文號、仍放原資料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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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68條,對於法規資料的管理如下: 1. 將新頒布的法規按照分目編號的順序放入資料袋中。 2. 修正的法規,將原始資料加蓋「已修正」的戳記,並將修正後的法規資料附在原始資料上,依然放入資料袋中,以保持資料的完整性。 3. 廢止的法規,將原始資料加蓋「已廢止」的戳記,並註明日期和文號,仍然放在原始資料袋中保管。 這些規定意在確保國防法規資料的有序管理和保存。根據這些規定,即使有修正或廢止的法規,也可以保留原始資料,以便後續參考和檢索。這種管理方式有助於保障法規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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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