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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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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生產,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規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1條是針對該機構所屬的生產事業機構制定的獎金支給規則。這個規則的目的是促進各生產事業機構的經營,增加生產,有助於國家的經濟建設,同時也為了充足安置基金的資金來源,共同推動事業的發展。 範例:根據這個規則,如果生產事業機構營業年度的盈餘達到一定的程度,該機構可以根據規定給予員工獎金作為獎勵,鼓勵他們繼續努力提高生產效率。獎金的金額和發放方式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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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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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 1 條規定:「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生產,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