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生產,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0.31
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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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盈餘獎金發給對象及月支薪額計算基準如附表。
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盈餘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三) 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際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者,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依法抵銷之。
盈餘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放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
特別績效獎金,於發放後彙列清冊送會參考。
各機構核發盈餘獎金有違背本規則者,有關人員分別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0.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