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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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績效獎金、慰勉金,概由本會依照各機構所獲投資報酬、生產附加價值、年終業務檢查成績、安置人數、及盈餘分配後之賸餘情形,專案核定後,授權各機構首長,依員工績效採重點方式發給之。 前項特別績效獎金,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三分之一;慰勉金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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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7條,特別績效獎金和慰勉金的發放是根據各機構所獲得的投資報酬、生產附加價值、年終業務檢查成績、安置人數以及盈餘分配後的賸餘情形來核定和授權。特別績效獎金的發放不得超過在職人數的三分之一,慰勉金的發放不得超過在職人數的四分之一。這些規定旨在根據生產機構的表現和經濟情況,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獎勵和激勵員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7條
- 報酬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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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