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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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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放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 特別績效獎金,於發放後彙列清冊送會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8條,盈餘獎金的支出應該要有相應的憑證,其中憑證的內容需要包括受領人的級職、姓名、受領金額,並且可以附記其他相關資訊。這些憑證在發放後應該由各機構妥善保管,以便隨時供本會查核。 此外,根據這個規則,特別績效獎金在發放後應該彙列清冊並送交會參考。這意味著機構需要將特別績效獎金的相關資訊整理成清冊,供會參考使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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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 8 條規定:「盈餘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放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