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盈餘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三) 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際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者,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依法抵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生产事业机构盈余奖金支给规则第6条规定了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减少或停止一般盈余奖金的发放: 1. 有一次重大过失记录或全年累积达到一次重大过失时,将减少10%的发放; 2. 受到降级、降职或减薪处分时,按照平均月薪的20%进行减少发放; 3. 受到刑事处罚但仍然在职的,将减少30%的发放; 4. 退休、辞职、裁员、进修、调职、入营服役或在职死亡的员工,根据实际在职天数比例进行发放,但以下情况不予发放: (1) 受处分离职的员工; (2) 工作级别人员辞职,在该经营期间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 (3) 在职死亡员工没有家属的; 5. 请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日进行减少发放。但是,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可以按照实际服勤天数比例进行发放; 6. 公假超过三个月的,按日进行减少发放。按日减少发放的款项,按照每天应得金额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另外,凡是受到处罚但在同一经营期间另有奖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抵销。 参考资料: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生产事业机构盈余奖金支给规则第6条
- 降級名詞
- 降職名詞
- 減俸名詞
- 資遣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