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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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盈餘獎金於年度事業決算核定後,依左列標準核發 一、盈餘足敷解繳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及照盈餘總額百分之十提撥法定公積者,就其賸餘部分,發給一個月薪額之獎金。 二、盈餘除解繳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及照盈餘總額百分之十提撥法定之公積外,並能照盈餘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列增資者,就其賸餘部分,發給一個半月薪額之獎金。 三、利潤率超過本會公布之利潤率,盈餘足敷第二款所列分配項目者,就其賸餘部分,發給二個月薪額之獎金。 前項所稱賸餘不足照規定標準發給時,得按比例折減之。但賸餘與應發金額相較不及十分之一時,該年度獎金得併下年度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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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5條的規定,一般盈餘獎金根據不同的標準核發。具體規定如下: 1. 第一款:如果盈餘足以支付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和法定公積的10%,還有剩餘的話,則發放一個月薪水作為獎金。 2. 第二款:如果盈餘除了支付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和法定公積的10%外,還能提撥盈餘總額的25%作為增資,並且還有剩餘的話,則發放一個半個月薪水作為獎金。 3. 第三款:如果利潤率超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布的利潤率並且盈餘足以支付第二款所列分配項目的話,則發放兩個月薪水作為獎金。 在發放獎金時,如果剩餘不足以根據規定標準進行發放,則可以按比例折減。但是,如果剩餘金額與應發金額相比不足1/10時,該年度的獎金可以併入下一年度進行發放。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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