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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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獎金分一般盈餘獎金、特別績效獎金兩種 一、一般盈餘獎金:旨在酬庸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長,按照本規則第四條所訂月支薪額計算基準,於年度事業決算核定後發給之。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酬庸部分員工對事業經營之特別貢獻,授權各機構首長,在本會核定特別獎金數額內,於決算後之春節前,按員工工作績效核發之。但經營績效較遜,而安置績效特優者,則發慰勉金及團體加菜金,藉資慰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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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2條,盈餘獎金分為一般盈餘獎金和特別績效獎金兩種。一般盈餘獎金旨在酬庸員工辛勞,根據月支薪額計算基準,在年度事業決算核定後發給。特別績效獎金旨在酬庸部分員工對事業經營有特別貢獻,根據本會核定的特別獎金數額,在決算後的春節前,根據員工工作績效核發。然而,如果經營績效較遜而安置績效特優的員工,則發放慰勉金和團體加菜金以資慰勉。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2條
- 第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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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